东华大学实验室爆炸案终审判决学校赔偿162万元 当事人:学校至今未联系

10月9日,海报新闻记者从东华大学实验室爆炸案当事人郭宏振处获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下发该案二审判决书,驳回东华大学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根据该案一审判决书,东华大学被判赔付郭宏振162万余元。“二审判决对于双方责任划分明确,学校负全责,但是对以后我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没有判决。”郭宏振告诉记者。

东华大学实验室爆炸案终审判决学校赔偿162万元 当事人:学校至今未联系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庄滨滨 张海振 济南报道

10月9日,海报新闻记者从东华大学实验室爆炸案当事人郭宏振处获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下发该案二审判决书,驳回东华大学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根据该案一审判决书,东华大学被判赔付郭宏振162万余元。“二审判决对于双方责任划分明确,学校负全责,但是对以后我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没有判决。”郭宏振告诉记者。

研究生指导师弟做实验发生爆炸 与母校对簿公堂

据大众网·海报新闻此前报道,郭宏振2015年从广东一所大学考研进入东华大学生物工程专业,从事石墨烯功能材料研究方向。研一时,郭宏振曾在导师和师兄的指导下做过制备氧化石墨烯实验。

东华大学实验室爆炸案终审判决学校赔偿162万元 当事人:学校至今未联系

郭宏振回忆,发生爆炸当天,自己正在做静电纺丝实验,两个师弟在同一实验室做制备石墨烯实验。由于两人刚进实验室不久,对实验流程不太熟,郭宏振先是给二人打印了实验流程图,帮忙找来了降温用的冰、温度计、铁架等实验耗材,就去忙自己的实验去了。

“该实验需要接触浓硫酸、浓硝酸等化学危险品,为此,同实验室的另一位师兄专门找来了一双塑胶手套。至于护目镜等防护装备,不光自己没见过,也没听导师说过要戴。”

实验过程中,两位师弟问他如何向锥形瓶里添加高锰酸钾时,由于是二人主导实验,郭宏振并未看温度计(实验要求,温度需要控制在5℃),就向锥形瓶里添加了高锰酸钾。一瞬间,爆炸发生了。

据东华大学当时的通报,2016年9月21日(星期三)上午10:30时左右,我校松江校区化学化工与生物工程学院3名研究生在实验室进行化学实验过程中引发爆炸。师生立即拨打110和120,并进行现场紧急处置,3名受伤学生被及时送医诊治。目前1名学生受轻微擦伤,2名学生正在接受进一步检查治疗,无生命危险。事故发生后,派出所和安监部门到达现场进行事故调查,具体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爆炸发生后,郭宏振经过多次治疗,左眼视力恢复至0.01左右,右眼没有视力。事发后,学校多次表态,会对郭宏振后续的治疗费、生活费等负责到底。后因学校不再支付郭宏振医药费、生活费,郭宏振不得已将母校诉至法院。

东华大学实验室爆炸案终审判决学校赔偿162万元 当事人:学校至今未联系

一审判决:校方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 存在重大过失 判赔162万余元

2020年5月9日,郭宏振诉东华大学一案一审在上海长宁区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

2020年12月18日,上海市长宁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于实验室爆炸事故的原因及责任认定,法院认为,氧化石墨烯制备实验中所使用的浓硫酸及高锰酸钾均属于危险化学品,该实验是高度危险的实验。对此,作为负有教学责任的校方及教师有义务明确教授实验的具体步骤、注意事项及危险后果。从教师聂某的陈述来看,仅在QQ群里发过指导书和步骤,仅仅是“口头说过让学生注意安全,没有详细说过危险点”。可见,导师明知实验有危险仍未告知实验的危险性,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未进行提醒和提示,而是默许并放任危险的存在。

其次,东华大学违反了国家及其自身对实验室以及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规定。本案中东华大学明显违反了教育部及上海市教委的通知要求,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未有效履行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存在重大管理和教育疏漏。

法院认为,东华大学未釆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未告知实验的危险性,采取“让高年级学生带低年级学生”方式进行高度危险实验,事发时实验室管理人员未落实其校内实验室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存在重大过失,与郭宏振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应对郭宏振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针对被告郭宏振在此次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法院认为,在学校未明确教授实验的注意事项和危险点,未明确操作不当会产生爆炸严重后果,未在所涉实验室配备必要的护目镜的前提下,考虑到受害学生是在教师的安排下指导研一学生,带有帮助性质,因此,难以将此苛责原告。综合本案情况,法院认为,郭宏振虽自身未对其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的安全尽最大注意义务,具有一定的过失,但该轻微过失与东华大学过失相比,明显东华大学的过失为重大过失。因此最终认定,不减轻东华大学对郭宏振的赔偿责任。

东华大学实验室爆炸案终审判决学校赔偿162万元 当事人:学校至今未联系

最终,法院判决东华大学赔偿郭宏振医药费等各类费用162万余元。东华大学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郭宏振及其代理律师也提交了上诉状。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一审判决

10月9日,郭宏振出具的该案二审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郭宏振作为一名在校学生,尚处于接受教育的学习阶段,即便其曾成功完成涉案实验,也不可当然地认为其对该实验流程的原理及实验过程中所有可能的危险皆有了全面的认识和了解,通过实验而获得的知识和经验也仅作用于其自身,而非指导他人实验的充分条件。

而本案作为实验责任人的导师却将其重要职责下放于一个在校生,对实验所具备的特殊性没有明确的告知,对实验关键节点的危险性也未能尽心地指导,对防止危险发生的安全措施也仅在口头上予以粗放式的提示,而东华大学未能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对校内规章制度的执行亦不到位,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东华大学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郭宏振代理律师、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黔林认为,一、二审判决是公正的。法院首先认为原告和被告的关系是学生和学校的关系,也就是学和教的关系。

第二,法院认为原告是在受导师的要求对研一学生的实验进行指导时发生的事故,导师让原告指导研一学生试验,又没有告诉他具体职责和要求,导师是在完全放手的情况之下让原告承担了他不应该承担的责任。

第三,学校违反了国家以及校方自己制定的实验室和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规定,没有尽到安全管理责任,存在重大的管理疏漏。比如实验室没有配备警示标志,没有指导人员,导师也不在场,也没有在实验室配备相关的防护设备。

“所以法院认为,校方让高年级学生带低年级学生的方式进行高度危险的试验,事发的时候实验室的管理人员也没有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没有尽到安全管理的责任,学校存在重大的过失,并且和原告的损害有因果关系,因此做出了以上判决。”张黔林说。

学校至今未联系 未来治疗费用成问题

郭宏振告诉记者,从去年4月至今,学校方面一直没有联系自己,之前和自己对接的学院领导已经调往其他学院。

“一审、二审开始的时候,都有一个调解过程。其中有两个方案:第一是校方希望一次性了解未来医疗费用总金额,但这个后续费用无法预估。所以选择了第二种途径,先明确责任,把当前的损失赔了,至于后续费用,另行主张。”郭宏振告诉记者,自己现在希望这件事尽快翻篇,但是现在来看,虽然判决学校赔偿,但是后续治疗费用问题仍旧没有解决。

“我现在右眼没有视力,左眼0.05,视力和脸上的疤痕不可能再恢复了。目前眼睛和脸部疤痕还需要治疗,其中,疤痕治疗的药700一支,已经停用。眼睛需要持续用药,未来治疗费用也是个未知数。”郭宏振希望学校能够联系自己。

10月9日,记者联系东华大学代理律师,对方并未接受采访。东华大学方面也没有就此事进行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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