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宝安小股民正式起诉信达证券

“石墨矿研报门”事件获新进展。昨天,中国宝安的一位投资者以欺诈客户正式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卷入中国宝安“石墨矿门”的四券商之一信达证券赔偿其损失。如被立案,这将成为我国首例股民起诉券商的案件。

“石墨矿研报门”事件获新进展。昨天,中国宝安的一位投资者以欺诈客户正式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卷入中国宝安“石墨矿门”的四券商之一信达证券赔偿其损失。如被立案,这将成为我国首例股民起诉券商的案件。

记者昨天获悉,原告刘某委托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远忠正式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理由显示,2011年2月21日被告方信达证券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中国宝安:石墨烯让股价飞》的研究报告,报告上署名的证券分析师为王艺默。被告在该报告中认为中国宝安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子公司贝特瑞拥有中国天然鳞片状石墨主要产地之一的黑龙江鸡西石墨矿,并且在明确提出中国宝安拥有石墨矿的基础上,将中国宝安的公司股票确定为“买入”级别。被告显然认为子公司拥有石墨矿对中国宝安构成重大利好。其后,研报内容被广为引用与传播。

由于包括被告报告在内的四家券商研究报告都说中国宝安拥有石墨矿,而且都将中国宝安股票定级为“买入”、“维持”、“增持”等级别。原告听信包括被告在内的券商报告所言,于2011年2月23日开始分次买入中国宝安。截至2011年3月15日,原告共买入中国宝安股票7800股,买入均价22.34元/股,总市值达17.4275万元。而截至3月15日,原告仍然持有中国宝安股票共3700股,总市值8.2658万元。

但2011年3月15日中国宝安发布了《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否认自己拥有石墨矿。

为此,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中禁止传播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禁止从事或者参与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活动等规定。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理应依法赔偿原告的损失。

张远忠表示,根据《证券法》第79条关于“欺诈客户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记者敖晓波)

本文来自京华时报,本文观点不代表石墨烯网立场,转载请联系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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