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大学实验室爆炸案一审校方被判赔162万 受害学生发声:失明毁容,一度失去生活勇气

实验过程中,两位师弟问他如何向锥形瓶里添加高锰酸钾时,由于是二人主导实验,郭宏振并未看温度计(实验要求,温度需要控制在5℃,当时温度超过这个温度),就向锥形瓶里添加了高锰酸钾。一瞬间,爆炸发生了。

1月4日,记者从东华大学实验室爆炸案当事人郭宏振代理律师处获悉,2020年12月28日,郭宏振与东华大学健康权纠纷案一案在上海市长宁区法院一审宣判。东华大学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应对受害学生郭宏振受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判决东华大学赔付郭宏振162万余元。

“我现在身体状态不错,主要是面部毁容严重,经过数十次手术仍改善不明显,已经戴了四年半口罩了。再一个就是视力差,左眼矫正后视力0.01,右眼没有视力,严重变形,需要戴眼片来改善外观。现在就希望这个事赶紧翻篇,找到新的工作,开始新的生活。”郭宏振告诉记者,1月5日上午,经向法官确认,学校已经提起上诉,此前,自己也提交了上诉状。

东华大学实验室爆炸案一审校方被判赔162万 受害学生发声:失明毁容,一度失去生活勇气

指导师弟做实验发生爆炸 与母校对簿公堂

据大众网·海报新闻此前报道,郭宏振2015年从广东一所大学考研进入东华大学生物工程专业,从事石墨烯功能材料研究方向。以发生爆炸事故的制备氧化石墨烯实验为例,研一时,郭宏振曾在导师和师兄的指导下做过这个实验,所以,当自己研二,导师说研一学生不懂可以向自己求助时,郭宏振并未多想,就满口答应。

据郭宏振回忆,发生爆炸当天,自己正在做静电纺丝实验,两个师弟在同一实验室做制备石墨烯实验。由于两人刚进实验室不久,对实验流程不太熟,郭宏振先是给二人打印了实验流程图,帮忙找来了降温用的冰、温度计、铁架等实验耗材,就去忙自己的实验去了。在两个师弟实验过程中,郭宏振曾建议两人前往导师处看实验视频教程,但是两人并未看到。

“该实验需要接触浓硫酸、浓硝酸等化学危险品,为此,同实验室的另一位师兄专门找来了一双塑胶手套。至于护目镜等防护装备,不光自己没见过,也没听导师说过要戴。”

实验过程中,两位师弟问他如何向锥形瓶里添加高锰酸钾时,由于是二人主导实验,郭宏振并未看温度计(实验要求,温度需要控制在5℃,当时温度超过这个温度),就向锥形瓶里添加了高锰酸钾。一瞬间,爆炸发生了。

据东华大学当时的通报,2016年9月21日(星期三)上午10:30时左右,我校松江校区化学化工与生物工程学院3名研究生在实验室进行化学实验过程中引发爆炸。师生立即拨打110和120,并进行现场紧急处置,3名受伤学生被及时送医诊治。目前1名学生受轻微擦伤,2名学生正在接受进一步检查治疗,无生命危险。事故发生后,派出所和安监部门到达现场进行事故调查,具体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爆炸发生后,郭宏振经过多次治疗,左眼视力恢复至0.01左右,右眼没有视力。事发后,学校多次表态,会对郭宏振后续的治疗费、生活费等负责到底。后因学校不再支付郭宏振医药费、生活费,郭宏振不得已将母校诉至法院。

东华大学实验室爆炸案一审校方被判赔162万 受害学生发声:失明毁容,一度失去生活勇气

去年5月9日,郭宏振诉东华大学一案一审在上海长宁区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庭审中,责任认定和医药费金额等成为争议焦点,该案并未当庭宣判。

一审判决:校方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 存在重大过失

2020年12月18日,上海市长宁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记者从当事人郭宏振处获得的该案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一是被告是否应当对原告的损害结果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及责任比例如何确定;二是若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则原告具体损失的项目和金额如何确定等。

对于实验室爆炸事故的原因及责任认定,法院认为,氧化石墨烯制备实验中所使用的浓硫酸及高锰酸钾均属于危险化学品,该实验是高度危险的实验。对此,作为负有教学责任的校方及教师有义务明确教授实验的具体步骤、注意事项及危险后果。从教师聂某的陈述来看,仅在QQ群里发过指导书和步骤,仅仅是“口头说过让学生注意安全,没有详细说过危险点”。可见,导师明知实验有危险仍未告知实验的危险性,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未进行提醒和提示,而是默许并放任危险的存在。

其次,东华大学违反了国家及其自身对实验室以及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规定。本案中东华大学明显违反了教育部及上海市教委的通知要求,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未有效履行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存在重大管理和教育疏漏。

法院认为,东华大学未釆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未告知实验的危险性,采取“让高年级学生带低年级学生”方式进行高度危险实验,事发时实验室管理人员未落实其校内实验室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存在重大过失,与郭宏振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应对郭宏振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针对被告郭宏振在此次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法院认为,在学校未明确教授实验的注意事项和危险点,未明确操作不当会产生爆炸严重后果,未在所涉实验室配备必要的护目镜的前提下,考虑到受害学生是在教师的安排下指导研一学生,带有帮助性质,因此,难以将此苛责原告。综合本案情况,法院认为,郭宏振虽自身未对其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的安全尽最大注意义务,具有一定的过失,但该轻微过失与东华大学过失相比,明显东华大学的过失为重大过失。因此最终认定,不减轻东华大学对郭宏振的赔偿责任。

东华大学实验室爆炸案一审校方被判赔162万 受害学生发声:失明毁容,一度失去生活勇气

最终,法院判决东华大学赔偿郭宏振医药费等各类费用162万余元。

一审仅判赔偿3.9万元抚慰金 受害学生表示差距太大

郭宏振代理律师、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黔林表示,判决认定学校存在重大过失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是一个合情合法合理的结论。近年来高校实验室事故频出,但诉诸法律的少之又少,相信这个判决在类似案例中将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同时对提高高校实验室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1月5日上午,郭宏振告诉记者,经向法院确认,学校已经提起上诉,此前,自己也提交了上诉状。“一审判决认定我在事故中存在轻微过失,虽然并未因此减轻我的赔偿责任,但我认为我并不存在任何轻微过失,且对一审判决中认定的金额有异议,所以我提出上诉。”郭宏振告诉记者。

此外,郭宏振认为,自己在此次事故中不存在任何过失,包括轻微过失。护理费差额,以及精神抚慰金过低也是上诉原因之一。“本次事故给我造成了终生的不可挽回的伤害,一度让我失去了生活的勇气。仅仅3.9万元的抚慰金,与我所受的精神伤害差距太大,且上海地区一般不超过五万元的上限的规定已经不适应时代的变化,请求酌情予以上调至十万元。”

“校方之前承诺过给我介绍工作,但从去年四月份以后就没收到他们的任何消息,找工作这事也告一段落。”郭宏振告诉记者,自己现在就希望这件事尽快翻篇,但是现在来看,依然是遥遥无期。“学校一上诉,这个案子还不知道要到什么时候。”

张黔林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希望社会多多关注当事人郭宏振的实际情况,帮助他尽快找到工作,回归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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