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岳西县蕲善堂养生馆对其经营的产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5月9日,岳西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涉老产品、保健食品专项整治中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石墨烯量子能量服,该能量服外包装上标注有“提高免疫力、扩张毛细血管、加速代谢、疏通经络”字样;蕲善堂艾眼灸外包装上标注有“走三阴,理气血,治百病,效如反掌”字样。当事人涉嫌对其经营的产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2025年5月13日经县局分管领导批准对当事人涉嫌对其经营的产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0月8日购进石墨烯量子能量服60套,购进蕲善堂艾眼灸2盒。石墨烯量子能量服是以积分形式赠送,积分方式为每打卡1天获取10积分,累计获取500积分赠送1套能量服;蕲善堂艾眼灸售价为598元/盒。至被我局查获,当事人共赠送石墨烯量子能量服46套,购进的2盒艾眼灸未售出。当事人无法提供石墨烯量子能量服外包装上标注的“提高免疫力、扩张毛细血管、加速代谢、疏通经络”标语,蕲善堂艾眼灸外包装上标注的“走三阴,理气血,治百病,效如反掌”标语的相关佐证材料。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收集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的销售价格、方式以及库存情况;证据二:对当事人委托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对其经营的产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事实;证据三: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时的进货票据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的数量;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证明当事人积极召回上述产品和减轻危害后果;证据五: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主体资格。
我局于2025年6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市监告字〔2025〕91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科学依据和佐证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对经营的产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二章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减轻
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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