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州法诗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依法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妆20190056),于2021年5月3日收取客户货款2000元,协议生产10000片“兰欧石墨烯焕颜面膜”,并于2021年5月6日生产“兰欧石墨烯焕颜面膜”(批号:FSNY042901,生产日期2021年5月6日;包装规格:25ml)9881片,其中留样10片,2021年5月14日,当事人将上述产品共9871片出仓给客户,经当事人核算,成本价格为0.22元/片。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产品的货值金额为2173.82元,违法所得为2000元。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从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获悉,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州法诗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2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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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297号

当事人:广州法诗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JL7Y06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夏荷路23号

法定代表人:张幼娇

身份证号码:xxx

2022年9月23日,根据《案件交办通知书》(粤药监化交办〔2022〕171号)显示,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上市销售未备案的“兰欧石墨烯焕颜面膜”(批号:FSNY042901,生产日期2021年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住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当事人生产车间、成品仓库、等经营场所,现场没有发现“兰欧石墨烯焕颜面膜”(批号:FSNY042901,生产日期2021年5月6日)库存,在当事人留样室发现“兰欧石墨烯焕颜面膜”(批号:FSNY042901,生产日期2021年5月6日;包装规格:25ml)产品留样10片,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产品的备案资料。经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未查询到上述产品的备案记录。因当事人涉嫌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遂依法立案调查。在我局执法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当事人对上述留样进行销毁。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依法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妆20190056),于2021年5月3日收取客户货款2000元,协议生产10000片“兰欧石墨烯焕颜面膜”,并于2021年5月6日生产“兰欧石墨烯焕颜面膜”(批号:FSNY042901,生产日期2021年5月6日;包装规格:25ml)9881片,其中留样10片,2021年5月14日,当事人将上述产品共9871片出仓给客户,经当事人核算,成本价格为0.22元/片。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产品的货值金额为2173.82元,违法所得为2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证明我局履行了法定职责,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

2.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

3.案件交办通知书》(粤药监化交办〔2022〕171号),证明当事人涉嫌上市销售未备案的“兰欧石墨烯焕颜面膜”(批号:FSNY042901,生产日期2021年5月6日)的事实。

4.生产销售记录,证明涉案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

我局于2023年3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没有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六:两品一械监管类(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第33条第2项“无从轻或从重情节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适用一般级别进行处罚。

当事人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

二、罚款16100元。

(合计罚没18100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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