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为刚

  • 青岛宏润泰达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山东碳为石墨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中,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履行义务,经本院向房管、金融、工商、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配偶王小青名下亦未发现共有财产。

    产业新闻 201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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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碳为石墨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碳世纪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虽然王为刚与碳世纪公司为设立碳为公司而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中“出资方式”项下约定“碳世纪公司将其专有的技术应用于新公司”,但“应用于”字面意思并不是法律上的技术出资,同时双方《合作协议书》第四条双方职责约定中对碳世纪公司责任的约定也没有技术出资的意思表示,结合双方后续实际经营运行情况,本院认为,此项约定应该理解为双方在商定进行合作时对双方资源的一种协调分配,是一种合作方式的约定,并不是对碳世纪公司出资义务的约定。

    产业新闻 2018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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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岛宏润泰达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与碳谷(青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奥格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奥格尔公司、温德华公司、碳为公司对碳谷公司欠付上诉人的工程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主要理由是上述三被上诉人系碳谷公司的股东,且出资不实。但根据碳谷公司的工商注册资料,碳谷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被上诉人奥格尔公司、温德华公司、碳为公司作为其三名股东,出资年限截止日期为2030年12月31日前,因此,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不足。

    产业新闻 2018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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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碳为石墨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碳世纪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事实上,各方股东均已经按照公司章程约定足额出资,并在依法进行验资后与其他变更事项一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属有效出资,资金来源并不能成为否定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理由。《合作协议书》中关于“全部注册资本由王为刚投入,各股东分别占有碳为公司约定份额的股权,碳世纪公司将其专有的技术应用于碳为公司”的约定系股东对各方掌握资源、投入成本等因素综合考量的结果,其中“碳世纪公司将其专有的技术应用于碳为公司”虽然在行文中被列于“出资方式”项下,但无论从文字表面“应用于”的释义角度理解,抑或从《合作协议书》中碳世纪公司责任义务的内容分析,还是从碳世纪公司此后实际参与碳为公司经营的方式角度考虑,都可以看出该约定并非对于碳世纪公司出资义务的约定。

    产业新闻 2018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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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岛温德华投资有限公司与车云林、山东碳为石墨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温德华投资公司、被告二山东碳为科技公司、被告三青岛奥格尔投资公司系被告四碳谷科技公司的股东,被告一车云林系被告四碳谷科技公司的监事。原告温德华投资公司认为,2015年8月18日,被告二山东碳为科技公司与被告四碳谷科技公司签订《产品技术转让协议》,损害了被告四公司利益,原告于2016年8月5日通知了公司监事车云林,而被告四公司迟迟不起诉,故原告温德华投资公司作为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庭审中,原告温德华投资公司主张被告二山东碳为科技公司不具有单层石墨烯的核心技术,无法履行转让协议。被告二山东碳为科技公司辩称,其拥有该核心技术,具有履行该《产品技术转让协议》的能力,不同意解除《产品技术转让协议》。

    产业新闻 2017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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